本報訊 (記者 杜蕾 龐瑩)12月29日,成都市公安局通報,2015年1月1日零時起,成都市中心城區包括錦江區、青羊區、金牛區、武侯區、成華區等五城區,以及其他區(縣)伸入繞城高速公路外側500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。只有殯儀館、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可以在指定區域和時間燃放。
  成都市公安局提醒,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、銷售、儲存煙花爆竹。
  成都市於2008年通過《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》,曾規定成都市三環路以內(含三環路)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,農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,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,可以燃放煙花爆竹,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。根據今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《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》,擴大了煙花爆竹的禁放區域,同時對禁放區域由限制燃放變為禁止燃放,由過去分區域分時段的禁放要求變成了全年禁放。
  成都警方還通報了禁放區域以外,七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場所,包括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;車站、地鐵、碼頭、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;文物保護單位、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、山林等重點防火區、軍事設施保護區、企業生產經營場所、物資儲存倉庫、機動車停車場;加(配)油(氣)站等生產、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輸油(氣)管線、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及周邊200米範圍內等。
  同時,在禁放區域外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能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臺、窗口、樓道、屋頂燃放或拋擲煙花爆竹;不能向行人、車輛、航空器、建築物、構築物、公共綠化地、地下管網等拋擲煙花爆竹。
  對於違反《規定》的,將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違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造成嚴重後果、危害公共安全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(原標題:元旦起 成都中心城區禁放煙花爆竹 違規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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